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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国要约收购制度属于强制性的要约收购制度,法律规定收购人一旦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超过一定比例(30%),则收购人应当以特定的价格,在限定的时间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从而使得目标公司中小股东能有机会,将所持公司的股份按照与大股东相同的价格向收购人转让。y国要约收购制度一方面给予了中小股东自由退出的选择权(转让或继续持有股份),另一方面,也赋予了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平等享有收购溢价(即控制权溢价)的权利。

    m国要约收购制度属于自愿型的要约收购。收购人可自主发出要约,自行确定要约比例,但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要不断的就收购人的背景、收购意图、收购计划等信息予以充分详细的披露。m国的要约收购立法承认控制权股份转让的自由,因此未设定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而是通过制度强调收购有关当事人信息的公开义务和控股股东对其他小股东的信托义务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m国的要约收购立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前者立法主要是由m国国会于1968年制定的《威廉姆斯法案》,州立法主要体现在各州公司法和判例法中。《威廉姆斯法案》对要约收购保持一种中立的态度,不对一项公开收购要约的价值作出判断,也不试图对有关的公司收购活动进行鼓励或限制,而是力图贯彻信息公开和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的原则,为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明智的决策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认为《威廉姆斯法案》只为公司收购提供技术指导。

    关于要约收购的法律埃辛?德雷蒙完全明白,他不明白的是为什么布赖恩会认为“只有要约收购,才能对任氏企业集团形成强大的压力,从而保证德雷蒙集团在这次凯勒石油公司的收购战中取得最后的胜利”。

    于是他向布赖恩?德雷蒙提出自己的看法:“布赖恩叔叔,假如我们通过m国政府,通过m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向任氏企业施加压力,让他们宣布任氏企业收购凯勒石油公司的行为危害到m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从而使任氏企业对凯勒石油公司的收购行为破产,你觉得这个办法行得通吗?”


    布赖恩?德雷蒙叹了一口气,他望着埃辛?德雷蒙说道:“假如我们德雷蒙家族面对的是一般国外商业上的对手,你这个办法就行得通。我们可以通过m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来阻止国外商业对手对凯勒石油公司的收购。但是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什么对手?任氏企业集团。这可不是个一般的对手。上次我们请北美血魔堂的五大高手前去z国绑架任氏企业的要员,结果呢?结果连血魔堂的五大高手也被任氏企业的老板任超凡拉了过去。”

    “而就在我们德雷蒙家族插手任氏企业收购史诺雷空调有限公司的前一天,‘他’就传来消息,禁止我们以后用武力对付任氏企业,还对我们说道,用武力对付任氏企业只能给德雷蒙家族带来灭顶之灾。埃辛,你有没有思考过,一向我们的‘他’怎么会忽然给我们下达这样的命令呢?”布赖恩?德雷蒙此时满面严肃,尤其是在他提到‘他’的时候脸上更是挂着崇敬的神情,仿佛“他”是能决定人生死的大神一般。

    一听到布赖恩?德雷蒙提到“他”,董事长办公室内所有德雷蒙家族的成员全部都站起身来,对“他”肃然起敬。

    布赖恩?德雷蒙神情更加凝重,他对埃辛?德雷蒙说道:“以往家族遇到什么困难,‘他’总会出现帮家族渡过难关的。但是为什么这次与任氏企业的商战中‘他’就不出来帮忙呢?假如说‘他’忌讳任氏企业,完全可以让我们不要和任氏企业发生冲突啊。可是为什么他对我们和任氏企业的商业斗争还持鼓励态度,只是提醒我们不要动用商战之外的手段。”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任氏企业的老板任超凡一定不是普通人。所以即使我们通过m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施加压力,任超凡一定也会找到影响m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途径。所以神通广大无所不能的‘他’才禁止我们动用商战之外的任何手段来对付任氏企业。”

    “因此,埃



第二百一十四章 蛇吞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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